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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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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公司认证: 营业执照已认证
  • 企业性质:个体经营
    成立时间:2012
  • 公司地址: 上海市 宝山区 吴淞街道 共和新路5000弄6号1505室
  • 姓名: 张昌伟
  • 认证: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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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所属行业:生活服务
  • 发布日期:2019-08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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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于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          发布日期:2014-11-26		浏览:33次	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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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市*二中级人民法院
    民 事 判 决 书
    (2014)沪二中民一(民)终字*2545号
    上诉人(原审原告)于某。
    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石某某。
    上诉人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,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(2014)虹民一(民)初字*425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   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:于某、石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。于某、石某某因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,现于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。石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   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于某、石某某系自主婚姻,鉴于双方也有一定婚龄,应以不离婚为宜。希望双方念及夫妻情分,给对方一次机会。原审法院据此判决:于某要求与石某某离婚不予准许。
    原审法院判决后,上诉人于某不服,向本院提起上诉称:其与石某某性格不合,而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方长辈不尊重,夫妻感情已经破裂,无法继续共同生活,请求撤销原判决,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。
    被上诉人石某某则辩称:希望上诉人给予机会,表示不同意离婚。
    本院经审理查明,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
    本院认为: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,由于上诉人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,而被上诉人也表示不同意离婚,故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,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的主张,不予支持。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,本院予以维持。依照《*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**百七十条**款*(一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   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   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,由上诉人于某负担。
  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    审 判 长  卞晓勇
    代理审判员  黄文蔚
    代理审判员  邬 梅
    
  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
    书 记 员  王 磊
    附:相关法律条文
    附:相关的法律条文
    《*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    **百七十条*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,经过审理,按照下列情形,分别处理:
    (一)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的,以判决、裁定方式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决、裁定;
    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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