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宝山区动迁房纠纷律师 申请法院调查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(2016)沪民申199号 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张银余,男,汉族,1953年12月19日出生,住上海市松江区新城区。委托代理人:XXX,XXXXXXXXXXXXXXXX。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赵永金,男,汉族,1964年1月20日出生,住上海市松江区。一审*三人:张成妹,女,汉族,1954年7月9日出生,住上海市松江区新城区。再审申请人张银余因与被申请人赵永金及一审*三人张成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上海市**中级人民法院(2015)沪一中民二(民)终字*328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张银余申请再审称:(一)有新的证据证明张银余与张成妹早已构成事实婚姻,而非如二审判决书所述二人于2009年3月24日登记。系争房屋为张银余、张成妹宅基地拆迁所得,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。(二)本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。本案证明双方具有合同关系的《承诺书》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系赵永金伪造、张银余被迫签署,并申请对《承诺书》形成时间进行鉴定。(三)本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。在另案审理中,赵永金一直坚持不支付,其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明显是拒绝付款,而非延迟履行,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,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张银余提出解除合同,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。且房价上涨无法预见,以10年前的房价购买10年后的房屋,违背公平公正、诚实守信原则。故依照《*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*二百条**项、*三项、*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。本院认为:生效判决认定张银余与赵永金签订了承诺书,明确约定将系争房屋出售给赵永金,并就房屋价格、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,上述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,张银余与赵永金之间就买卖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是明确具体的。故在本案中张银余主张承诺书系伪造、张银余是被迫签署该承诺书,依据不足,本院不予采信。张银余订立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向赵永金出售房屋,获得房款。现赵永金已支付房款,张银余的合同目的可以实现。故二审法院认定张银余无权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,本院予以认同。至于张银余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,二审法院已经详尽阐述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理由,本院亦予以认同,不再赘述,综上,张银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*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*二百条**项、*三项、*六项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*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*二百零四条**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驳回张银余的再审申请。 审判长 王蓓华 审判员 孟 艳 审判员 李 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伯亨 附:相关法律条文 《*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*二百零四条??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,符合本法规定的,裁定再审;不符合本法规定的,裁定驳回申请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。……